人民委员会关于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 17

  (1920年11月16日)
  
  
  责成由列宁、米柳亭、库尔斯基、列扎瓦和谢列达等同志组成的委员会于一周内 脚注1 修改并审订完租让法令草案中适合在国外发表的部分,即第一,关于提供租让的总的亦即原则性的决定;第二,极简短地说明租让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第三,开列租让项目,并对每个租让项目的经济意义作出相当清楚的说明。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


  脚  注

脚注1 “由列宁……于一周内”这段话是莉·亚·福季耶娃手写的。——俄文版编者注


  注  释

17 这个决定草案是在1920年11月16日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租让法令草案时提出的,为会议所通过。租让法令草案是人民委员会1920年10月30日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草拟的。11月23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租让法令。关于租让问题并见本卷第58—80、95—128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