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910年
  
  1
  
  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国外局
  
  (12月5日)
  
  尊敬的同志们:
  
  出席上届中央全会的布尔什维克代表在向三位“保管人”有条件地移交布尔什维克中央那笔财产时,曾在自己那份已为全会接受的声明中写明:
  
  “我们认为,如果孟什维克继续出版其指导性派别机关报,保留其派别会计处,拒不协助国内和国外的全党中心,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要求保管人交还这笔钱。”
  
  全会在接受我们的声明时决定:“如果……布尔什维克派代表根据他们在宣言中声明的理由,要求付给他们当时所剩余的金额,那么这个问题……全部由这几位保管人最后决定,同时,应事先为此召开全会,由全会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 (1)
  
  现在我们代表自己并受梅什科夫斯基同志的委托,申明这一中央早有规定的要求。有鉴于此,应立即召开全会。在请求中央国外局尽快召开全会的同时,我们方面准备尽一切可能协助使此事迅速实现。
  
  列宁 脚注1
  1910年12月5日于巴黎
  
  载于1929—1930年《列宁全集》俄文第2—3版第1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8卷第335页
  
  1914年
  
  2
  
  给伊·费·阿尔曼德的委托书 脚注2
  
  (5月17日和6月6日之间)
  
  中央……谨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各妇女组织以及各工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各组织所属的社会民主派妇女小组的名义,同时还以《女工》杂志(第1—5期,日期)(该杂志是合法刊物,因而不能直接谈论党)的名义,委托……同志为驻社会党国际局代表。
  
  写于波罗宁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8卷第336页
  
  3
  致卡·胡斯曼
  (6月29日以前)
  
  致社会党国际局书记胡斯曼同志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现委派李维诺夫同志为本党驻社会党国际局代表。特此证明。
  
  代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
  尼·列宁
  
  从波罗宁发往布鲁塞尔
  
  原文是法文
  
  载于1963年《苏维埃俄罗斯世界手册》杂志第1—2期合刊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8卷第336页


  作者原注

(1) 见中央机关报第11号。


  脚  注

脚注1 签署该文献的还有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编者注
脚注2 这一文件上有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写的一句话:“给伊娜的委托书抄件”。——俄文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