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叶·亚·利特肯斯  

  (12月16日)
  
  致利特肯斯同志
  抄送:波格丹诺夫同志和列扎瓦同志
  
  鉴于沃耶沃金同志和列扎瓦同志提出的方案,现委托您组织一个委员会,由您主持,吸收波格丹诺夫同志、列扎瓦同志和沃耶沃金同志参加(前两人可由别人代理),以便研究俄国电影事业的组织问题。 159
  
  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25年在莫斯科和列宁格勒出版的Г.博尔强斯基《列宁与电影》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75页


  注  释

159 按列宁的指示建立的委员会所制定的提案,写入了劳动国防委员会1922年1月4日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摄影和电影生产由教育人民委员部转归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管辖。 后来,1922年3月8日,劳动国际委员会撤销了1月4日的决定,并批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2月24日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摄影电影器材的生产划归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管;影片的拍摄和租用、电影院的管理及幻灯工作则仍由教育人民委员部主管。——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