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德·伊·库尔斯基  

  库尔斯基同志:
  
  尼·彼·哥尔布诺夫通知我说,您打电话来表示不愿意制定公民权利宣言(按照政治局3月22日的决定应叫作“基本财产权利宣言” 416 ),您提出的理由是“停止退却”。
  
  我不得不警告您,提出这种理由是开玩笑,您迄今表现出来的这种拖拉是不能容许的。
  
  我要求您最多在两天内,即不迟于星期一早晨 脚注1 ,把公民权利宣言草案送交瞿鲁巴同志。 417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1922年3月31日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222页


  脚  注

脚注1 即4月3日。——编者注


  注  释

416 1922年3月22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如下决定:“建议库尔斯基同志在实施民法典和法律关系的固定规范的条例制定出来以前,向人民委员会,然后向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一项经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受法律保障和受法院保护的基本财产权利的宣言。”——373。
417 《关于经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受俄罗斯联邦法律保障和受俄罗斯联邦法院保护的基本私人财产权利的法令》由司法人民委员部起草,1922年5月22日经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批准,1922年6月18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上公布。——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