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

  (初稿) 173
  
  (1903年5—6月)
  
  
  
  
  
   脚注1
  
  
  
   脚注2
  
  
  
  [注①:列宁起先在“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之后写有“经一致决定”字样,后来又删去了。——俄文版编者注]
  
  [注②:列宁删去了从“中央委员会应设在”起直至此条末尾的全部文字,并在此段开头旁边写上:“去掉”。——俄文版编者注]
  
  [注③:这一条的第二、三段被列宁勾掉了。第四段是写在旁边的。——俄文版编者注]
  
  
  
   脚注3
  
  
  
   脚注4
  
  载于1927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48—453页


  脚  注

脚注1 这一草案定稿时,列宁删去了(二)项。——俄文版编者注
脚注2 最后定稿时,列宁删去了“中央委员会负责”起的一整句话,并在旁边写上:“由党总委员会负责是否更好?”——俄文版编者注
脚注3 从第二段起列宁是用铅笔写的。——俄文版编者注
脚注4 列宁在这句话的白边上写有“它同国内以及国内各委员会的一切联系只”等字。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列宁把这些字删去了。——俄文版编者注


  注  释

173 这里收载的是列宁为筹备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而写的党章草案的初稿。据《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编者介绍,从这个文件的手稿看,列宁写了最初稿后,又在稿子上作了修改和补充。为了便于阅读并使读者看到列宁起草党章的过程,该版以两稿(最初稿和改后稿)对照的形式刊载这个初稿。列宁在加工这一初稿时所作的另外的修改,则用脚注加以说明。——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