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人的国王莱奥波德
Atousprésenteetavenir,Salut
脚注1
据1835年9月22日、1841年12月25日及1846年2月23日之法律
据朕之司法大臣之提案,通过决议。兹决定:
独条命令
兹命令姓马克思名卡尔之人(哲学博士,现年约二十八岁,出生于特利尔(普鲁士))于二十四小时内离开比利时王国,并永远不得重返该地,否则即按上述1835年9月22日法律第六条认定的刑罚加以惩处。
责成朕之司法大臣完成是项命令。
1848年3月2日于布鲁塞尔签发
[签字]莱奥波德
遵旨
司法大臣
签字:德·奥西
如与原件不符由本人负责:
秘书长
签字:德·克拉西埃
第一次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43卷
原文是法文
脚 注
脚注1
向现在阅读和将来阅读此件的一切人致意。——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