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四编
  
  (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三种继承法
  
   “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基本需要紧密相联的。财产的对象,在每一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自然都随着生活资料所依赖的生存技术的增进而增加起来;因此,财产的增长是与发明和发现的进展齐头并进的。由此可见,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比前一时期有着显著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发明的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由这些发明造成的财产的种类和总额上。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关于占有和继承财产的这些法规所依据的习俗,是由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的。由此可见,财产的增长是与标志着人类进步的各个文化时期的各种发明和发现的增多以及社会制度的改善有着密切关系的(第525、526页)。
  
   Ⅰ.蒙昧阶段的财产
  
   当人类还不知道用火时,并没有音节清晰的语言,也没有人工制造的武器……依靠……地上自生的果实。人类在蒙昧期缓慢地几乎是觉察不出来地向前发展:由手势语言和不完善的语音进步到音节清晰的语言;由棍棒(keule)这种最初的武器进步到带有燧石尖的矛,最后进到弓箭;由燧石刀和燧石凿进步到石斧和石槌;由柳条(korbweide)和藤条编成的篮子进步到涂有粘土的篮子,使它成为能在火上煮食物的容器,最后进步到制陶术。
  
   在生活资料方面,他们从有限的居住地区内的野生果实进步到海滨的鳞介水族,最后,进步到淀粉块根和猎物。
  
   其次,在蒙昧阶段还发展起来了:用树皮纤维制成的绳索;用植物纤维浆制成的一种布;用来做服装和覆盖帐棚的皮革的鞣制;最后,用木柱支起并盖上树皮或者用石斧劈成木板建造房子。
  
  在较次要的发明中,摩尔根除了列举取火钻以外(虽然与此相反:一切与取火有关的东西都是主要的发明!),还列举了
  
  moccasin
  
  (印第安语,指一种没有后跟的用软鹿皮等等制成的鞋子)
  
  和雪靴。
  
   在这一时期中,人口大大增长了
  
  (与原始状态不同,在消费资料增加的基础上);
  
  他们散布于各大陆。在社会组织方面,由血缘原始群进步到有氏族组织的部落;从而就有了主要管理机关的萌芽。
  
   最进步的一部分蒙昧人终于组成了氏族社会并发展为散居于各村落的小部落……他们的粗陋的精力和更为粗陋的技术主要用于维持生存;他们还没有用以保卫村落的木栅(Рfahlwerk),也没有淀粉食物,还有食人之风。“潜在”的进步是巨大的:已包含语言、管理、家庭、宗教、建筑术、财产基本要素,也包含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的主要萌芽。
  
   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粗糙的武器、织物、家什、衣服、燧石制的、石制的和骨制的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这就是他们的财产的主要项目。占有的对象很少,没有占有欲;没有现在这样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心灵的studium lucri{贪欲}。
  
   土地归部落公有,而住房则为居住者共有。
  
   占有欲依靠纯粹归个人使用的物品而哺育着它那初生的力量,这类物品是随着发明的缓慢发展而增多的。占有者生前认为最贵重的物品,都被关进死者的坟墓,供他在冥中继续使用。
  
   ×继承:第一种主要的继承法是随着氏族的建立而产生的;根据这种继承法,死者的财产被分给其氏族成员。实际上,财产是被近亲所占有,但从一般原则上来说,财产应留在死者的氏族中并分配给它的成员。[这一原则被希腊、罗马的氏族一直保持到文明时代。]子女继承他们的母亲,但不能从他们名义上的父亲那里得到任何东西。
  
   Ⅱ.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财产
  
   主要的发明:制陶术、手织术、在美洲的耕作术,这种耕作术提供了淀粉食物(玉蜀黍)和用灌溉法种植的其他植物(在东半球作为对等物则从驯养动物开始)——此外,再没有伟大的发明。用经纬线的手织术似乎属于这一时期。这是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是却不能肯定说,这种技术在蒙昧时代没有达到。
  
   易洛魁人以及处于这个阶段的其他美洲部落,用经纬线制成了优质精工的腰带和背带,他们使用了由榆树和basswood
  
  (bassswood——美洲椴树)
  
  的树皮纤维制成的细线。这一后来使人类得到衣着的伟大发明的原理,当时已被充分认识到了;但是他们还不能应用去纺织衣服。
  
   图画文字似乎是在这一时期首次出现的;如果它产生得更早,那么在这时已得到很大发展。在这方面相互关联的发明的系列有如下述:(1)手势语言或个人符号语言;(2)图画文字或表意符号;(3)象形文字或约定符号;(4)表音性质的象形文字或按一定模式使用的表音符号;(5)拼音字母或写音。
  
   科班纪念碑 162 上的文字,显然是约定符号这一阶段上的象形文字,这证明使用前三种形式的美洲土著当时正独立地朝着拼音字母的方向发展。
  
   用木栅保护村落,用皮盾来抵御当时已成为致命投射武器的箭,用装有石尖或鹿角的各种棍棒——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属于这一时期的。无论如何,当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美洲印第安人部落被发现的时候,他们都已普遍使用这些东西了。装有燧石尖或骨尖的矛,在森林部落中虽然有时也使用,但并不常用:例如奥季布瓦人就使用装有燧石尖或骨尖的枪或矛(She-m?’-gum)。弓箭和棍棒是处于这个阶段的美洲印第安人的主要武器。
  
   在制陶术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也就是说,制作出来的容器更大了,装饰图案精致一些了;克里克人制作的陶器可容2—10加仑;易洛魁人用小的人面像来装饰他们的坛罐和烟斗,就象肖像徽章一样附在上面;但是一般说来,直到这一时期之末,制陶术仍然是极其粗糙的。
  
   在房屋建筑术方面,大小和结构都有了显著的进步。
  
   在次要的发明中则有:打鸟用的吹气铳,捣制玉蜀黍粉的木臼和碾制颜料的石臼。
  
   陶制和石制的烟斗以及烟草的使用。
  
   高级的骨制和石制工具,包括石槌和mauls
  
  (mauls——重木槌),
  
  在手柄和石头上端都包上生皮;还有饰以豪猪刺的moccasins和腰带。
  
   在这些发明中有一些可能是从处于中级阶段的部落那里承受过来的;正由于这种过程是经常重复的,所以较进步的部落便把较它们落后的部落提高到自己的水平,其速度则以后者能够认识和利用这些进步的方法的速度而定。
  
   栽种玉蜀黍和其他植物,给人们提供了未经发酵的面包、印第安succotash
  
  (用青玉蜀黍和豆子做成的食品)
  
  和hominy
  
  (玉蜀黍面糊);
  
  这也导致了耕地或园圃这种新财产的产生。
  
   虽然土地为部落公有,但耕地的占有权这时则被承认属于个人,或某个集团,成了继承的对象。联合在共同家庭里的集团,大多数人都要属于同一个氏族,而继承法也不会容许耕地脱离氏族占有。 脚注1
  
   继承。
  
   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和所有物都分得清清楚楚;他们死后,财产仍留在丈夫和妻子各自所属的氏族中。妻子和子女对丈夫和父亲的东西一无所取,反过来也是一样。在易洛魁人中,如果男人死后遗有妻子和子女,那末他的财产就在他的同氏族人中间这样来分配:他的姊妹及其子女和他的舅父获得其中的大部分,他的兄弟可以获得一小部分。如果女人死后遗有丈夫和子女,那么她的财产就由她的子女、姊妹、母亲和母亲的姊妹继承;她的子女获得大部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财产都是留在氏族内的。在奥季布瓦人中,如果子女达到了会使用财产的年龄,那末母亲的财产就分给子女;在相反的情况下,或者如果没有子女,财产便归她的姊妹、她的母亲和母亲的姊妹所有,她的兄弟则被排除在外;虽然奥季布瓦人已改为按男系计算世系,但继承法仍然遵循按女系计算世系时所流行的办法。
  
   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比蒙昧时代增多了,但还不足以引起强烈的继承要求。
  
   在这种分配方法中,有第二种主要继承法的萌芽,这种继承法是将财产分给同宗亲属,而将其余的氏族成员除外。这时宗亲关系和同宗亲属是以按男系计算世系为前提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则是同一的,不过世系所包括的人不同。在世系为女系的时候,同宗亲属指的是那些仅仅由女系追溯到与无遗嘱的死者有同一祖先的人;在世系为男系的时候,则指仅仅由男系追溯到同一祖先的人。构成宗亲关系的基础的,是氏族内部那些按照一定的世系直接出自同一个共同祖先的人的血缘关系。
  
   现在,在先进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已开始表现出对同氏族人继承的反感。某些部落已将它推翻,而代之以仅仅由子女继承。这种反感的例证,在易洛魁人、克里克人、彻罗基人、乔克塔人、麦诺米尼人、克劳人和奥季布瓦人中都有。
  
   在野蛮时代的这一较早时期,食人之风显著减少;已不再是普遍的习惯;但在野蛮时代的这一时期和中期,仍然作为一种战时习惯保留着。这种形式的食人之风,在美国、墨西哥和中美的主要部落中都可以找到。淀粉食物的获得是使人类摆脱这种蒙昧习俗的主要手段。
  
   蒙昧时代第Ⅰ、Ⅱ阶段和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两个文化时期,至少包括地球上人类全部生存历史的五分之四。
  
   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开始发展起来了。个人的尊严、口才、宗教感情、正直、刚毅和勇敢这时已成为性格的一般特点,但同时也表现出残忍、诡诈和狂热。宗教中的对自然力的崇拜,关于人格化的神灵和关于一个主宰神的模糊观念,原始的诗歌,共同的住宅,玉蜀黍面包,都是这个时期的东西。这个时期还产生了对偶制家庭和按胞族和氏族组成的部落联盟。对于人类的进步贡献极大的想象力这一伟大的才能,这时已经创造出神话、故事和传说等等口头文学,已经成为人类的强大的刺激力。
  
   Ⅲ.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财产
  
   这个时期的证据,丧失得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多。
  
   代表这一时期的,是北美和南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在被发现的时候已取得野蛮时代的光辉成就。在东半球,这个时代是从驯养动物开始的,在西半球,则开始于村居印第安人的出现,他们居住在巨大的共同住宅中,用土坯筑成,而在某些地区则用石块筑成。
  
   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和其他作物,这就要求有人工的渠道;作成了方形的园畦,并垒起田塍,以便蓄水。
  
   当这些村居印第安人被发现时,其中一部分人已制出青铜,这已使他们接近冶炼铁矿的技术了。
  
   共同住宅具有堡垒的性质,是介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木栅村落和高级阶段的有墙的城堡之间的东西。在美洲被发现时,那里不存在真正的城市。
  
   在战争技术上,除了在防御方面建造了一种印第安人通常难以攻破的大房屋外,并未取得什么大的成就。他们发明了:填塞棉花加以缝制的斗篷(escaupiles),作为防箭的补充工具;双刃剑(macuahuitl),木剑的两边都嵌上一排有角的燧石尖。他们仍使用弓、箭、矛、棍棒、燧石刀、燧石斧和石制的工具,虽然他们已经有了铜斧和铜凿,但由于某些原因始终未得到普遍的使用。
  
   除了玉蜀黍、豆类、南瓜和烟草以外,现在又加上了棉花、胡椒、番茄、可可和某些水果的栽培。还有一种用龙舌兰
  
  (墨西哥龙舌兰)
  
  的汁发酵酿成的酒。但易洛魁人是用枫树液发酵酿成一种类似的饮料。
  
   由于制陶术的改进,质地优良、装饰精美、能容几加仑的陶器也生产出来了。碗、壶、和水罐大量生产。
  
   天然金属的发现和使用也是在这个阶段,最初是用作装饰,最后是用作工具和器皿,例如铜斧和铜凿。他们在坩埚中熔化这些金属,熔化时可能使用吹管(Blaserohr,
  
  Pustrohr)和木炭,然后浇注入模,青铜的制造、粗糙的石雕、棉织的衣服(哈克卢特《远航集》,Ⅲ,377),用打磨过的石头造成的房屋、刻在已故酋长墓表上的表意文字或象形文字、计时的历法、标志季节的二至日石柱、巨石砌成的墙、羊驼的饲养、一种犬、火鸡以及其他家禽的驯养,——所有这些在美洲都属于这一时期。
  
   一种组织成教阶、有特殊服装的僧侣团体,人格化的神和代表神的偶像以及杀人祭,也在这一时期中第一次出现。
  
   出现了各有两万多居民的两个印第安大村落即墨西哥和库斯科,人口如此众多的村落是前所未闻的。
  
   由于在同一管理机关之下的人数增多和事务复杂化,社会中的贵族成分以微弱的形式体现在民事和军事酋长中。
  
   东半球。我们发现处于这一时期的土著部落有供给乳食和肉食的家畜,但他们大概没有园艺食物和淀粉食物。野马、牛、羊、驴、猪——这些动物的驯养,成群的繁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成为不断进步的源泉。其效果只有到繁殖并维持畜群的牧畜生活定型以后才具有普遍的意义。主要是森林地带的欧洲是不适于牧畜生活的;但中亚的草原和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以及其他亚洲一些河的流域则是牧畜部落的天然家园。他们自然向往这些地方;在这里,可以看到雅利安人的远祖象闪米特各部落那样互相敌对。
  
   谷物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必定是在他们从草原迁移到西亚和欧洲的森林地带以前。种植是迫于饲养家畜的需要,这时家畜在他们生活方式中已成为离不开的东西。(在这方面克尔特人可能是例外。)
  
   麻织品和毛织品以及青铜工具和青铜武器,这个时期也在东半球出现。
  
   要想突破通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障碍,就需要有能够保持刃和尖的金属工具;为此,炼铁技术的发明就成了必需。
  
   财产。个人财产显著增加,个人对土地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土地仍然是部落公有,但此时已划出一部分作为维持管理机构之用,另一部分则用于宗教方面,还有更重要的一部分,即人民借以为生的部分,则在各氏族之间或住在同一村落的各公社之间分配。没有人对土地或房屋拥有个人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把它们当作自由财产任意出卖和出让。土地为氏族或公社共有、共同住宅以及各个有亲属关系的家庭聚居的方式,都不容许个人占有房屋和土地。
  
   拉古纳村印第安人中的传教士赛米尔·戈尔曼牧师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所作的报告中说:
  
   “财产权属于家庭中的女方,而且按女系由母亲传给女儿。他们共同占有土地,但是一个人开垦了一块土地之后,他就对这块土地拥有了个人权利,可以把它出卖给公社的任何人……他们的妇女通常管理谷仓,她们比她们的西班牙邻居更能未雨绸缪。她们通常都设法贮备够吃一年的粮食。只有连续两年歉收,作为一个公社的村落才会遭受饥荒”。摩尔根著作第536页注。
  
   属于单个人或家庭的占有权,除了由他的或她的氏族继承者继承以外,是不能转让的。
  
   摩基的村居印第安人除了七个大村落和园圃以外,此时还拥有羊群、马群和骡群以及其他不少的个人财产;他们制造了大小不同而质地优良的陶器,他们用自己生产的纱在织机上织成毛毯。约·韦·波厄尔少校记述过下面一件事,这件事说明,那里的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或对婚生的子女,仍然没有什么权利。有一个苏尼男子娶了一个鄂拉伊比女子,同她生了三个子女;他同他们住在鄂拉伊比,直到他的妻子去世。他的亡妻的亲属占有了她的子女和财产,只给丈夫留下他的马匹、衣服和武器,以及属于他的一些毯子,属于他妻子的毯子不许拿走。这个苏尼男子和波厄尔少校一同离开村落到圣菲,然后回到苏尼他自己的人那里去。——女子同男子一样,可以对自己所占有的房间和村中的部分房屋拥有占有权,并按照一定的规则遗留给其最近的亲属。
  
   西班牙人(著述者)把南方各部落的土地占有权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他们把属于公社的不可转让的公有土地看成是封建领地,把酋长看成是封建领主,把人民看成是他的臣属;他们看到了土地是共有的;公社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公社,而是氏族或氏族的分支。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一些部落还保存着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而可能占大部分的其他部落则已改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后一种办法是在财产的影响下出现的。在马雅人中,世系是按男系计算的,但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特拉科潘人和特拉斯卡人是按男系还是按女系计算世系就很难确定。
  
   村居印第安人可能是按男系计算世系,但带有一些古老规则的残余,例如吐克特利一职的更换就是这样。在他们中间,可以期待发现第二种主要继承法,即把财产分给同宗亲属。在按男系计算世系的情况下,死者的子女居同宗亲属之首,因此他们(在同宗亲属中)得到的是较大部分,但他们并非唯一的继承人(排斥其他同宗亲属)。美洲人从来没有达到野蛮时代的最后(高级)时期。
  
  第二章(第四编)
  
  三种继承法(续前)
  
   野蛮时代的高级时期是在东半球开始的。
  
   冶铁技术;虽然已有青铜,但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强度和硬度的金属以应用于技术方面,发展进程停滞不前;这种性能首先在铁中发现。从这时起,进步加速。
  
   Ⅳ.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财产
  
   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包括各个种类并且为个人所有的巨额财产,由于定居的农业、手工业、对内的商业和对外的贸易而到处都可以看到,但是,旧有的土地共有制除了部分的情况以外还没有被个人所有制取代。
  
   在这个阶段上产生了奴隶制;它与财产的产生有直接的联系。由此(即由奴隶制)产生了希伯来式的父权制家庭和拉丁部落的处于父权之下的类似的家庭,以及希腊部落的形式有所改变的这种家庭。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是由于田野农业使生活资料大量增加,民族开始发展起来,在一个管理机构下的人已以万计,而以前只不过几千。由于部落在一定地区和设防城市中定居和人口增加,为占有最好地盘而进行的斗争加剧了。战争技术发展了,对勇武的奖赏增加了。这些变化表明文明时代即将来临。
  
   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的最初的法律——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主要只是把他们前代体现在习惯和习俗中的经验的成果变为法律条文。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占有形式有两种倾向,即国家占有和私人占有。在希腊人那里,土地有些仍为部落共同占有,有些为胞族共同占有供宗教之用,还有一些为氏族共同占有,但大部分土地都已归个人占有了。在梭伦时代,雅典社会还是氏族社会,土地一般已被个人占有,人们已学会了抵押土地。普卢塔克《梭伦传》第十五章:“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抵押(verpf?nde-ten) 脚注2 土地上到处立着的ορουζ
  
  [即标志牌,债务人必须在抵押的房屋旁边或抵押的土地上设立这种标志牌,上面写明债款数额和债主的名字]。
  
   ‘他清除了立于各处的石标,以前土地被束缚,现在自由了。’”
  
   罗马部落最初定居的时候起,就存在着一种公有土地,即Ager Romanus{罗马公有地};同时又有库里亚占有的供宗教之用的土地以及氏族和个人占有的土地。在这些社会团体消亡以后,它们共同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了私有财产。
  
   这几种所有制形式表明,最古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共有;土地耕作开始以后,一部分部落土地便分配给各氏族,每一氏族都共同占有一份土地;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分给单个人份地,最后就成为他们个人所有。动产一般都是个人所有。
  
   专偶制家庭出现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从对偶制家庭中演变出来,同财产的增加和继承财产的习俗密切联系在一起。世系已变为男系;但是一切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仍然象自古以来那样,都在氏族内继承。
  
   《伊利亚特》——在《伊利亚特》中(第5章第20行)提到了围绕着耕地的栏栅,提到了五十英亩的围地(πεντηκóντóγυοζ),这种围地一半栽葡萄,一半作耕地(第9章第577行)。梯多斯住在一所物资丰富的广厦中,有大量种植谷物的田地(第14章第121行)。
  
  (摩尔根认为只凭围栏便可证明土地私有,这就错了。)
  
  马的品种已按其特性来加以区分了(第5章第265行)。“富人羊圈中的羊不计其数”(第4章第433行)。
  
   当时尚不知铸币,因此商业还是物物交换,就象下面这几行诗所说的那样:
  
   “从那时起,长发的希腊人开始买酒:
  
   有的用青铜,有的用发亮的铁,
  
   有的用牛皮,还有一些人用活牛,
  
   又有一些人用奴隶”(《伊利亚特》第7章第472—475行)。
  
     青铜
     铁
   在这里  皮 =酒  第三等价形式, 而酒 = 青铜或铁或
    牛  在这里酒=货币 ; 皮或牛  (第二等价
     奴隶     形式)。
  
   提到了按重量来使用并以塔兰特为计算单位的金块
  
  (《伊利亚特》第12章第274行,摩尔根引用的这个地方没有这句话) 脚注3
  
   提到了用金、银、铜和铁制造的物品,用麻和毛纺织的各种纺织品,房屋,宫室等等。
  
   继承。——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房屋、土地、畜群和可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大增并为个人所有以后,继承问题就越来越迫切了,直到权利符合实际情况为止。家畜是比先前各种财产的总和更有价值的财产。它们可以食用,可以交换其他商品,可以用来赎回俘虏,可以用来支付罚金和作敬神的牺牲;由于家畜能无限繁殖,所以占有它们便使人类心灵第一次产生了财富的概念。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开始经常地耕种土地,促使家庭与土地结成一体,并把家庭变为创造财产的组织;这种情况,在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中很快就表现为包括奴隶和仆从在内的父权制家庭。父亲和子女的劳动越来越同土地、家畜的繁殖、商品的制造结合为一体;这就导致了家庭个体化,使子女产生出优先继承他们参加创造的财产的要求。在没有农业时,畜群自然由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结成一个集团谋生的人们共同占有。在这种条件下,就自然确立了父方宗亲继承法。但是,一旦土地成为财产对象并把土地分给单个人从而导致了个人所有,父方宗亲继承法就必然被取代,——被第三种主要继承法取代,即将死者的财产分给他的子女。
  
   当田野耕作的发展已证明整个地球表面都能成为单个人的财产对象,并且家长成了财产积累的自然中心的时候,人类财产发展的新历程便于此发端,——到野蛮时代末期结束以前就已充分完成。财产对人类心灵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唤醒人的性格中的新的因素;财产在英雄时代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烈的欲望(“booty and beauty”{战利品和美人})。最古老和较古老习俗都无法抵抗它。
  
  [洛里亚先生!请看欲望的作用!] 163
  
  专偶婚制确定了子女的生父,承认和确立了子女对亡父财产的独占的继承权。
  
   在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日耳曼人被发现时,他们已使用数量有限的铁;他们拥有畜群,种植谷物,生产粗糙的麻毛纺织品,但还没有达到个人私有土地的观念。因此,在野蛮时代中期,亚洲和欧洲还没有土地私有制,这种所有制是在晚期出现的。在希伯来部落中,文明时代开始以前便已存在土地私有制。当他们脱离野蛮状态时,也象雅利安各部落那样,已经拥有家畜和谷物,知道铁和铜、金和银以及陶器和纺织品。但他们的田野农业知识在亚伯拉罕时代还是有限的。出了埃及以后,希伯来人的社会的组织在血缘部落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建,这些部落在到达巴勒斯坦后被分给单独的地区,这次重建表明,文明时代到来时他们还处在氏族制度之下,而不知政治社会为何物。继承被严格限制在胞族内,也可能限制在氏族即“宗族”内。在子女获得独占的继承权以后,如果没有儿子,则由女儿继承;除非有某种限制,即在存在着承宗女的情况下,否则,婚姻将把女儿们的财产从她们的氏族转到她们丈夫的氏族中去。无论从假定还是从当然的角度看,在氏族内通婚都是被禁止的;这就发生了问题,这在摩西以前就已成为希伯来继承法中的问题,在梭伦以前就已成为雅典继承法中的问题;氏族要求拥有把继承的财产保留在氏族成员之内的最高权利;希伯来人和雅典人解决这个问题用了同样的办法。同样的问题在罗马也一定出现过,罗马人规定女子结婚后就被deminutio capitis 脚注4 ,从而也失掉父方宗亲的权利,这样使这个问题得到部分的解决。
  
   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婚姻是应该被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所限制,还是应该任其自由,仅仅受亲属等级而不受一般血缘亲属的限制?后一种解决办法取得了胜利。
  
   西罗非哈死了,没有儿子,只留下几个女儿,她们便获得了遗产。后来这些女儿想要嫁给她们所属的约瑟支派以外的男子;支派的成员们反对这样的财产转移;他们便把这一问题提请摩西去解决。
  
  这些汉子们是这样陈述问题的:
  
  “她们若嫁给以色列别的支派的人,就必将我们祖宗所遗留的产业,加在她们丈夫支派的产业中。这样,我们拈阄所得的产业,就要减少了”(《民数记》第36章第3节)。摩西回答说:“约瑟支派的人说得有理。论到西罗非哈的女儿,耶和华这样吩咐说,她们可以随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这样,以色列人的产业就不会从这一支派转移到另一支派,因为以色列人都必须守住自己同宗支派的产业。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子,必须嫁给同宗支派的某人为妻,好让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产业”(《民数记》第36章第5—9节)。这就是要求她们嫁给本胞族的人,但不一定嫁给本氏族的人。西罗非哈的女儿们“都嫁给她们伯叔的儿子”(《民数记》第36章第11节),他们不仅是她们同胞族的成员,而且也是她们同氏族的成员,他们也是她们最近的父方宗亲。
  
   以前,摩西曾对继承法和遗产归宗法作了如下的规定:
  
   “你也要晓喻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宗族中最近的亲属,让后者来继承他的产业”(《民数记》第27章第8—11节)。
  
   这里列举的继承人有:
  
   (1)子女;但看来是儿子获得财产并负有抚养女儿的义务。我们在别的地方发现长子获得双份财产。
  
   (2)父方宗亲,以其远近为序:(a)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则归他的弟兄;如果死者没有弟兄,则(b)归他的父亲的弟兄。
  
   (3)氏族成员,亦以远近为序:“给他宗族中最近的亲属”。“同宗支派”相当于胞族;由此可见,在死者无子女和父方宗亲时,财产便转给已故所有者最近的胞族成员。这种继承法把母方亲属排除在继承权之外;一个胞族成员,虽然比父亲的弟兄更远,但在继承时,却比死者姊妹的子女优先。世系按男系计算,财产必须在氏族内继承。父亲不继承他儿子的遗产,祖父不继承他孙子的遗产。在这一点上,以及差不多在所有其他各点上,摩西的立法和十二铜表法是一致的。
  
   后来,利未法 164 把婚姻关系建立在新的基础上,离氏族法而独立;该法律禁止在某些等级的血亲以内通婚,并宣布在这些等级以外的婚姻是自由的;它根绝了希伯来人中在婚姻方面的氏族习惯;它以后成了信奉基督教各民族的法律。
  
   梭伦的继承法,实质上和摩西的立法一样。这就证明:希腊人和希伯来人以前在财产方面的习惯、风俗和制度是相同的。
  
   在梭伦时代,在雅典人中已经牢固地确立了第三种主要的继承法;父亲死后,儿子继承财产,但负有抚养女儿并在她们出嫁时分给她们适当份额的义务。如果没有儿子,财产就由女儿平均继承;因此,由于授予女子遗产,就产生了承宗女(επικληρεζ)制度;梭伦规定承宗女应嫁给她的最近的父方同宗男子,虽然他们俩都属于同一氏族而且过去按习惯是禁止他们结婚的。也有这样的事情:已经结婚的最近的父方同宗男子,为了娶承宗女为妻而获得遗产,就同原妻离异。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的演说中的普罗托马库斯便是一例(《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第41页)。如果没有子女,遗产则归父方宗亲,如果没有父方宗亲,则归死者的同氏族人。在雅典人中,也象在希伯来人和罗马人中那样,遗产是坚定不移地保留在氏族内的。梭伦把以前已经确立的习俗变为法律了。
  
   在梭伦时,出现了遗嘱法(是他制定(?)的);普卢塔克说:立遗嘱的事以前是不允许的(罗慕洛:公元前754—717年,即罗马建城1—37年;梭伦:雅典立法家,约在公元前594年)。“他也因立了关于遗嘱的法律而受到相当的尊崇。在他以前的时候,不可能有立遗嘱的事情,死者的全部遗产都必须留在氏族以内。这样,由于他允许无子女的人把财产遗留给他所愿意的人,他就把友谊置于亲属关系之上,把喜爱置于义务之上,并使财物成为占有者自己的财产”(普卢塔克《梭伦传》第21章)。
  
   这种法律承认一个人生前对于他的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现在又加上一种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立遗嘱处理财产的权利;但是,只要在氏族内有可以代表他的子女,氏族对于财产的权利仍是有效的。无论如何,这种习惯(即立遗嘱处理财产的习惯)应当说以前就已存在,因为梭伦只是把习惯法变为了实在法而已。
  
   罗马十二铜表法最初公布于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是这样确认无遗嘱遗产继承权的:“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铜表法首先给予其继承人”(盖尤斯《法典》,Ⅲ,1)。(死者的妻子同死者的子女一样也是继承人。)“如无继承人,遗产根据同一个十二铜表法给予父方宗亲”(盖尤斯,Ⅲ,9)。“如无父方宗亲,十二铜表法规定把遗产给予同氏族人”(盖尤斯,Ⅲ,17)。看来,下面这种推论是合理的,即在罗马人那里,最初继承法的顺序恰恰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相反:同氏族人的继承先于父方宗亲的继承,父方宗亲的继承又先于子女的独占继承权。
  
   在野蛮时代晚期,由于人的个性的发展以及当时个别人拥有的大量财富的增长,便产生了贵族;使一部分居民永远处于卑贱地位的奴隶制,促使形成以前各文化时期所不知道的对立状态;这种情况,再加上财富和官职,产生了贵族精神,这种贵族精神是和氏族制度所培植起来的民主原则相对抗的。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原来在氏族内世袭并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各级首领的职位,在希腊和罗马部落中很可能已由父亲传给儿子。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由世袭权引起的。
  
   不过,在希腊人中,占有执政官、部落巴赛勒斯或巴赛勒斯的职位,在罗马人中,占有王(princeps)或勒克斯(rex)的职位,都具有加强其家庭的贵族精神的倾向。虽然这种贵族精神已扎下了深根,但还没有强大到根本改变这些部落以前的管理机构中的民主性质的程度。
  
   现在,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这样繁多,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
  
  (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
  
   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第552页)
  
   “人类出于同源,因此具有同一的智力资本,同一的躯体形式,所以,人类经验的成果在相同文化阶段上的一切时代和地区中都是基本相同的。”(第552页)


  脚  注

脚注1 在这一段的页边上马克思写了:“财产”。——编者注
脚注2 在原稿中,整个句子都是用希腊文写的,希腊文的德译是马克思加上的。——编者注
脚注3 摩尔根书中误刊,应该是第19章第247行。——编者注
脚注4 剥夺公民权。——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