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批注
(·这是毛泽东一九五八年三次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的批
注,根据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刊印。其中,宋体字为斯大林原文,黑体字为毛泽东的批注。)
(一九五八年)
对于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讨论会
有关的经济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
这是完全的重要的一章
经济法则的性质问题
……(第1页)
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
的法则与自然科学的法则不同,不是长
久不变的;政治经济学法则,至少是其中
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
用的,在此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法
则。但是原来的这些法则,并不是被消
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
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法则,这
些新的法则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
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
有人引证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引 自由与必然
证他如下的这个公式:随着资本主义的
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将获得
支配自己生产资料的权力,将获得解脱
社会经济关系压迫的自由,而成为自己
社会生活的“主人”。恩格斯把这种自由
叫作“被认识了的必然性”。究竟“被认
识了的必然性”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
说,人们认识了客观的法则(“必然性”)
之后,就会完全自觉地运用这些法则来
为社会谋福利。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
在同一地方说: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法则,直到
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
法则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这些法则将
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
们的统治。”
可见,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决不是对
于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消灭
现存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经济法则的人们
有利的。恰恰相反,这个公式不是要消灭
经济法则,而是要认识它们和善于运用
它们。(第4页)
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
两种情况来决定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
是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
式,如像以往革命中的情形那样,而是消
灭了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缺乏任何
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
权当时必得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
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 我们有先例
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
在往后亿万年
成了这个任务。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
中,生产力性质
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似乎消灭了现存 不会不发生变化
的经济法则,“制定”了新的经济法则,而 的,为了一定要
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 适合它,生产关
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当时我国 系也得改变,而
的生产力,特别在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
且将有无数的改
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 变。
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
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
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了,使之成为全体
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
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l如果没有这个
法则,不依靠这个法则,苏维埃政权是不
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第5—6页)
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
比例的)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
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的
经济法则。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
这是一个客观法
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 则
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混
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
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
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
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失去效力
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
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
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
我们是否研究
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这 了、掌握了、学会
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使 熟练地应用了这
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
个客观法则?我
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 们的计划是否完
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 全反映了这个客
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 观法则?
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
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
划。不能说,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 注意
计划都完全反映出这个经济法则的要
求。(第6—7页)
二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
商品生产问题
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
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 不明确
存商品生产,是作得不对的。他们认为, 我们也有[这]样
党在当时便应当消除商品生产。关于这 的人。
点,他们引了恩格斯如下的话来作证明: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末商
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
治也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
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 我们现在还只有
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 一部分生产资料
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 归全民所有。
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
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
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
了解成这样,也可以了解成那样。
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
斯讲到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
“生产资料的全部总和”。这就是说,恩格
斯在他自己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
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
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
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
转归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一 一切归全民,才
些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 能废商业。
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 因而产品充分发
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 达
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
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
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
产。这当然是正确的。
在十九世纪末叶《反杜林论》出版的
时候,只有英国一个国家是这样的国家, 直到现在,只有
在那里,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 英国一国。
和生产集中已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有 英国是否能废商
可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把国内的 业,还是一个待
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并且消除 研究的问题。
商品生产。
在这里,我撇开了在英国国民经济 看来还得生产商
中占有巨大比重的对外贸易对于英国的 品
意义这个问题。我以为,只有研究了这个
问题之后,才能最终解决在英国无产阶
级取得政权并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
以后商品生产的命运问题。
甚至,不仅在十九世纪末叶,而且在
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中的资本
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是已经达到了像我
美、法、德、瑞、
们在英国所看到的那种程度。至于说到 挪、丹、荷、比、
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有资本 卢都不如英吗?
主义的发展,可是农村中却还有人数相
当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
的命运是茌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应该予
以确定的。(第8~10页)
如果可以公有化的不是一切生产资
料,而仅积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产阶
级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又已经具备,那
将怎么办呢,——无产阶级是否应该夺
取政权,在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必须立即
消灭商品生产呢?
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关于“粮食
税”的几篇著作以及有名的“合作运动计
划”中,给了回答。
列宁的回答可以简括如下:
(甲)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 列宁的五条,我
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待到
们都做了,并且
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 建立了人民公
破产的时候;
社,以全力发展
(乙)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
工业、农业和商
它们转归全民所有;
业,列宁是要以
(丙)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要
全力发展商业,
逐渐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 问题还是一个农
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庄中;
民问题,必须谨
(丁)以一切方法发展工业,为集体
[慎]小心。
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
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
供给它们头等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戊)为了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
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
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
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
式,并且要以全力展开苏维埃贸易,即国
营贸易和合作社一集体农庄贸易,把所
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
(第11~12页)
有人说,商品生产在任何条件下总 不要怕资本主
还是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 义,因为不会再
义。这是不对的。并非在任何时候,也不
有资本主义。
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
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
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
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
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在市
场上,资本家能够购买它并在生产过程
中剥削它,因而只有在国内存在着资本
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时,商品生产才
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
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
在私人手里,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
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
卖。没有这种情形,就没有资本主义生
产。
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
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
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
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
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
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
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
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
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
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
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
商品生产是否有
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 用的工具。
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些。它在奴
隶制度下就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制度服
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
封建制度下就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
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
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
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像在
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
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
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
的消灭等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极
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
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
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已
(一)劳动;(二)
经建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 土地;(三)工具:
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 都是公社所有
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的,因此产品也
是公社所有的。
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
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 一九五二年
国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
民的集体农庄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
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
庄的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
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
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也
如种籽一样,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
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
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
的,不过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
押这些土地。
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
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
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
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
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
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
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
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 三十年后还如列
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 宁在时那样。
通,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年以前当
什么时候,商品
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 才可以消失呢?
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
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
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
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
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
而消失了。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
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部门的
时候,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
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
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怎样来建立这种
单一的统一的部门呢?是让国营部门干
脆吞没集体农庄部门,——而这是很难
设想的(因为这会被了解为对集体农庄
的剥夺),——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
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
济机构,即起初有权统计全国一切消费
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
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
是一个特别的、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 不是普通的商
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
品,而是特别商
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 品。
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限于个人消费品
(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 吗?不,在我国,
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
农业和手工业生
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
产工具也是商
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 品。是否会导致
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 资本主义呢?不。
务。(第12—15页)
……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 两种劳动都是必
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 要的。
荒谬的,好像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
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自己一样。现在讲到“必要”劳动和
“剩余”劳动,也是令人非常奇怪的:仿
佛在我国条件下,交给社会去扩大生产、
发展教育和保健事业以及组织国防等等
的工人劳动,对于现在掌握政权的工人
阶级来说,并不是像用来满足工人及其
家庭的个人需要的劳动那样必要的。(第
16页)
三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
价值法则问题
……
……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
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
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
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
考虑到价值法则的。
这好不好呢?这并不坏。在我国现今
条件下,这的确不坏,因为这种情况教
育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进行生 四条
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其所以不坏,是
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计
算生产量,精确地计算生产量,并且同样
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现实事物,而不去
侈谈凭空想出来的“大概数字”。其所以
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
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
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其所以
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
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
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
利。(第17页)
……
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
就是说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
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
法则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
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 值得研究
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比起
往往赢利较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
重工业说来是最能赢利的轻工业?(第20
页)
……
答A·I/I·诺特京同志
……
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
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
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
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
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生产资料是否适
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
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
可以出售给人民
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 公社
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
有者——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
个企业时,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
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
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
料之后,不但不变成这些生产资料的所
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
的委任,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
这些生产资料的。(第46页)
……
价值法则对于农业原料价格的影响
论如何不会是有调节作用的。第一,我
国农业原料的价格是固定的,由计划规
定的,而不是“自由”的。第二,农业原
料的生产规模并不是由自发的力量、不 应研究
是由什么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而是由计
划来决定的。第三,为生产农业原料所必
需的生产工具,不是集中在个别人或个
别集团手中,而是集中在国家手中。既然
这样,还有什么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呢?
(第49页)
根据毛泽东批注的原件刊印。